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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
    2011年公司法律事务处法律知识——第一讲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

    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法人

    一、自然人的定义: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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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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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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