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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

2011年公司法律事务处法律知识——第一讲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

在经济往来中的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法人

一、自然人的定义: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参与合同的签订和经济往来。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注意: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采取个案审查制度。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方法,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通,分别采取年龄主义和个案审查制度。

法律又规定对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可以有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案例:

甲(14岁)寒假到某钢厂进行实习,老板乙答应给付他1500元报酬。后乙以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数额为由,拒绝给付。问乙的说法有无道理?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据此,接受报酬不予民事行为能力为限,甲有权要求老板给付报酬。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集体组织成员,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查。

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2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法人

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注意:法人是法律创造出来的人,也就是法律拟制的人,注意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团体。

(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三)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民法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三)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

(四)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

(五)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的,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志同道合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盈利性法人和私法人。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注册资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 同

合同概述: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一)双误合同与单误合同

A.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
双误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误合同是指: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双误合同与单误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B.风险负担的不同
C.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在两个关联的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为主从合同,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立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内容具体确定,其次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要件

A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意: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下列属于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法律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a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b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c承诺的内容必须以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意: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做出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

承诺的迟延是指: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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