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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

2、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变卖得的价金优先接收清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作为担保的权利。

注意:质权不适用于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案例:

甲的私家车出了问题,送到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半个月后,汽车修理完毕,需要甲支付5000元修理费。在约定的支付修理费期限届满后,甲没有支付这笔费用,汽车修理厂留置了甲的汽车,并要求甲在3个月内支付修理费,否则将变卖汽车偿还修理费用。在此期限内,甲仍未支付修理费,汽车修理商随即变卖了汽车,获款5万元,在扣除5000元修理费后,将剩余的45000元还给了甲。

在这个案例中,汽车修理厂留置甲的汽车,并从变卖汽车的价款中扣除5000元修理费,即是在行使留置权。即使甲当时已无其他财产,且尚欠多人钱款计10万元,汽车修理商仍可从变卖的5万元价款中优先实现自己的修理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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